“中华慈善日”临沂为低保家庭免费发放特定药品、开展专项救助

临房网 2021-09-03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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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六个“中华慈善日”来临之际,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中华慈善日”系列活动和《山东省慈善条例》新闻发布会,临沂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对《山东省慈善条例》进行解读,并对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和“中华慈善日”期间系列活动进行介绍。

  在“中华慈善日”期间,我市将举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及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应用的培训班,对各县(区)民政局慈善社工科相关人员和各级慈善组织(基金会)负责人进行培训。同时围绕“汇聚慈善力量,助力乡村振兴”主题,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

  在募捐与扶助方面,我市将采取政府倡导、社会运作、公众参与的方式,开展好各类慈善募捐活动,具体包括开展“99公益日”网络募捐培训,支持全市各类公益慈善组织申报腾讯公益项目,在9月7日至9日“99公益日”活动期间,鼓励引导全市公益慈善组织开展线上及线下募捐活动,引导公益力量助力乡村振兴;开展系列助学、助困、助医等专项救助活动;以“泰鲁城投杯”助学为引领,在助学季相继启动各县区、各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的系列助学活动;向中华慈善总会争取药品,为我市低保家庭中符合用药条件的白血病、骨髓纤维化、肺癌、血友病等患者免费发放格列卫、达希纳、捷恪卫、特罗凯、易瑞沙、槐耳颗粒、科跃奇等药品。

  解读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规定每年的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2021年7月1日《山东省慈善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规范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慈善条例》是《慈善法》施行以后我省制定的专门规范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分为总则、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慈善募捐、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慈善信托、促进措施、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72条,突出八大亮点:

  一是突出改革导向,推动慈善领域“放管服”。《条例》提出了“同步登记”的制度创新,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慈善组织登记、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

  二是总结疫情防控经验,对慈善组织参与应急募捐救助进行规范。《条例》分别从政府和慈善组织的角度对突发事件募捐作出了规定。

  三是与时俱进,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公募资格退出机制。针对慈善组织普遍反映的公募资格退出机制难题,规定了慈善组织放弃公开募捐资格的,可申请注销。

  四是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规范个人求助行为。《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求助问题,规定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特殊困难,可以向社会求助,但应当对求助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同时要求媒体等信息发布平台履行审核义务。

  五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慈善组织普遍反映的开具捐赠票据难点问题。针对慈善组织普遍反映的开票难特别是捐赠物资入账价值认定及捐赠票据开具等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是立足实际,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进行了规范。实践中,许多慈善组织会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开展募捐,《慈善法》对此没有专门规定。《条例》第三十四条分三款从三个层面对设立专项基金进行了规范。

  七是强调慈善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以充分保护慈善财产。《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为保证人”。该款尽管只有10个字,但实践意义重大。慈善组织以公益为目的,属于非营利法人,且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慈善财产主要来源于社会各界的捐赠,捐赠财产属于社会公共财产;规定慈善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有利于保护慈善财产,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八是适应时代发展趋势,对遗产捐赠作出规定。随着慈善理念的广泛传播和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个人将遗产捐出,通过地方立法规范遗产捐赠行为,很有必要。《条例》第三十五条对遗产捐赠作出的规定,既遵循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也体现了山东省地方立法的前瞻性。

  2017年至今,全市各级慈善总会累计接收捐赠资金7.99亿余元。2020年,疫情期间全市各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累计募集抗疫款物折合2.75亿元。2017年以来,全市各级慈善总会围绕“助老、助孤、助学、助医、助困、助残”六助体系,组织开展系列救助项目和活动,发放慈善资金6.78亿余元。全市慈善组织达到18家,志愿者数量发展至177万余人。目前,我市共有1人荣获“中华慈善奖”,18个个人、单位或项目荣获“山东慈善奖”。在2018年中国公益慈善指数发布中,我市荣居全国城市公益慈善百强榜第13位,列山东省第1位。

  ◎答记者问

  记者:所有慈善组织都可以募捐吗?

  答:《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慈善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九条都对慈善募捐进行了详细说明。所有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定向募捐,但只有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我市现有18家慈善组织中,9家已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包含红十字会)。

  公开募捐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2.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4.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四种方式。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记者: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求助问题,《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求助的条件。《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特殊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

  二是规定了求助人的义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求助人应当对提供的身份信息、具体求助事项等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不得以“慈善募捐”等名义募集款物。

  三是规定了信息发布平台的义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求助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健全审核机制,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发现求助人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编辑者:m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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